(2015)武胜执恢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锦云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028-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锦云,男,生于1954年12月29日。本院在执行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利义务由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