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与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景顺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10号楼1503。法定代表人陈惠光。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金善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淮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世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