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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袁某某,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彭某某,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