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袁某某,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彭某某,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