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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刘长龙、池州市贵池区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刘长龙,池州市贵池区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26号原告:杨建生,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长龙,1971年4月日出生。被告:池州市贵池区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刘长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褚维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