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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丁某甲,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丁某甲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