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丁某甲,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丁某甲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