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肖宁与刘春、洪泽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肖宁,洪泽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委托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宁。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洪泽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双沟镇青云路,现住所地为江苏省洪泽县富民家园三期西门向北30米明湖国际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春因与被上诉人肖宁及原审被告洪泽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商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商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刘春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