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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被申请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称:2013年5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77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以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解放街西河沿解放桥北堍24、25全幢以及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园区振堰路XXX号1、2、3、4、5全幢的房产为其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间与申请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以及178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67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21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故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范围为:借款本金1,670万元、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201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本案诉讼费40,666元。被申请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异议。经审查,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均真实有效,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已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现借款合同已到期,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解放街西河沿解放桥北堍24、25全幢(金XXXXXXXXXXXX房地产,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可以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园区振堰路XXX号1、2、3、4、5全幢(金XXXXXXXXXXXX房地产,以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依据本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高丽宏代理审判员  周晓宇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