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唐执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建与戴昌桂、杭晓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戴昌桂,杭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唐执字第0009号申请人许建,居民。被申请人戴昌桂,居民。被申请人杭晓平,居民。申请执行人许建与被执行人戴昌桂、杭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东唐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杭晓平名下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房产查封、冻结回执及和解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唐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储呈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