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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XX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XX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户籍地址:重庆市。被执行人XX辉,男,户籍地址: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玲与被执行人XX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在审理阶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XX辉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67号民事调解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辉(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27007200140722309)22619元。二、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XX辉名下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27007200140722309)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