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黄金土申请执行遵义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土,遵义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土,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周正义,遵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华容,遵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遵义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跃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县法民商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金土申请执行遵义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04563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和保全费17195.00元,并缴纳申请费22856.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了扣留,但该工程款现正在接受审计,暂不能提取,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金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县法民商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助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