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洪义与贾炳凤、方孝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义,贾炳凤,方孝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义,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县。委托代理人:葛杰,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炳凤,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县。委托代理人:张立霞,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孝斌,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县。上诉人孙洪义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4)抚县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洪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洪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另,原审裁定将被上诉人方孝斌的姓名误写为方斌,经本院核实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洪义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丽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