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人民东路2899号翠溪山庄丹荔园物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67401382-8。法定代表人潘丽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小安,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薛琼,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诉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阿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