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建玲与吴宏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建玲,吴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玲。被执行人吴宏标。申请执行人陈建玲与被执行人吴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建玲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宏标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吴宏标的财产已由另案进行拍卖程序,拍卖得款1511万元,本案分配得27227元。经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宏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建玲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宏标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宏标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