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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业清与刘巧丽、刘文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业清,刘巧丽,刘文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尹业清。委托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巧丽。被告:刘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清与被告刘巧丽、被告刘文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业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业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业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19元,减半收取13459.50元,由原告尹业清负担。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