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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永生申请执行刘书娟、王志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生,刘书娟,王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董永生,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书娟,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燕,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永生申请执行刘书娟、王志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