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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作树申请执行罗孔鹏、贺利英、雷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树,罗孔鹏,贺利英,雷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王作树被执行人罗孔鹏被执行人贺利英被执行人雷玉军本院在执行王作树申请执行罗孔鹏、贺利英、雷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