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卓越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明城华贵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卓越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明城华贵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卓越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46号。法定代表人莫纪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惠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毅,男,1970年6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明城华贵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2号。上诉人南京卓越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明城华贵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越公司于2015年6月17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卓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卓越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南京卓越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