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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赵志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宝代表人葛海霞,总经理。被告赵志强,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