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新平与王发元(又名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平,王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9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平,男,1957年8月26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发元(又名XX),男,1977年1月13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新平与王发元(又名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新平依据(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572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发元(又名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