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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芬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英,赵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572-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英。被执行人赵德芬,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德芬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赵德芬在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均有投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德芬在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川宜酒类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