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少明与张伟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1)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明,张伟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张少明。被申请人张伟东。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张伟东驾驶的冀G×××××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实施了财产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伟东驾驶的冀G×××××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