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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家云申请执行吴治龙等抢劫罪纠纷(2015)凯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家云,吴治龙,吴朝胜,张兴福,陈室强,潘美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宁家云。被执行人吴治龙。被执行人吴朝胜。被执行人张兴福。被执行人陈室强。被执行人潘美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治龙、吴朝胜、张兴福、陈室强、潘美帮应当连带赔偿申请人宁家云经济损失7288.80元。按照法律规定,五被执行人还应连带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凯执字第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家云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彪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柱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