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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粟生妹与秦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生妹,秦西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粟生妹。被执行人秦西照。申请执行人粟生妹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67672.51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马竹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