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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其海、吴楠楠、卢姝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其海,吴楠楠,卢姝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69号申请人陈其海。申请人吴楠楠。申请人卢姝妤。法定代理人吴楠楠。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陈其海、吴楠楠、卢姝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其海、吴楠楠、卢姝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陈其海一次性赔偿吴楠楠、卢姝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59.52元(大写:叁仟玖佰伍拾玖元伍角贰分)。2、吴楠楠提供保险理赔材料。3、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