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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宏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曲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西安宏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号东方红村。注册号610112100010461。法定代表人崔军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亮,男,汉族。原告西安宏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日,其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将宏鼎新天地居家城一、二层建筑面积3317101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3年,年费用为835909.46元。合同签订后,其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其各项费用,后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7.8万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将租赁房屋退还给其,但下欠费用没有结清,截止2015年4月26日,被告仍欠其各项费用732717.7元。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2013年5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向其支付租金、基础设施使用费、综合服务费合计732717.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宏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112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付蕾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