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小琴与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琴,汪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吴小琴,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汪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琴与被告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小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琴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琴负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2.50元,退还原告吴小琴。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