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邓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明飞,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因被执行人邓明飞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督字第00077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规定:被申请人邓明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3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70000元,合计200000元。因被执行人邓明飞长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督字第0007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彭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