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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邓成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成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69号罪犯邓成华,男,生于1985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郫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以(2005)成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成华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9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邓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成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成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