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等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灵石县路顺汽车运输队,丁计萍,程士恭,程心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生委托代理人:宋永胜,男,生于1971年10月24日,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被申请人灵石县路顺汽车运输队。被申请人丁计萍,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申请人程士恭,男,生于1991年8月13日,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申请人程心如,女,生��2003年7月25日,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申请人因与程文革、丁计萍借款合同一案,因程文革于2015年6月意外死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的车辆七辆;灵石县路顺汽车运输队的车辆八辆;查封程文革名下的小轿车一辆;查封程文革名下的灵石县南关镇房屋一套;冻结程文革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的车辆七辆。二、查封被申请人灵石县路顺汽车运输队���车辆八辆。三、查封程文革名下的小轿车一辆;查封程文革名下的位于灵石县南关镇房屋一套;冻结程文革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