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昌云与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云,王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昌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崇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昌云与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崇伟有车牌号为鄂c×××××纳智捷牌白色小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采取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崇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