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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卢某,定兴县高里乡景安村,农民。被告郝某,定兴县高里乡景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