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卢某,定兴县高里乡景安村,农民。被告郝某,定兴县高里乡景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