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X记与被告罗X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记,罗*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杜*记,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会,女,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记与被告罗*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杜*记负担。审 判 长 付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