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上海靖裕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上海靖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易。委托代理人于秋英。被告上海靖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靖裕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