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舒象祥与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象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舒象祥,男,1979年6月1日出生,瑶族,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后塘瑶族乡让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9********。委托代理人覃志军,系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720730729。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陈斌,系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510471118。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象祥与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象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象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赵龙晖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