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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外打工,待其回家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