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时××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时××。被告靳××。委托代理人张国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与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恬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