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其琼、李天喜与王晓冬、王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琼,李天喜,王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杨其琼,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天喜,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7日。被执行人王晓冬,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王朝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本院在执行杨其琼、李天喜申请执行王晓冬、王朝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45863.73元。执行中,申请人杨其琼、李天喜与被执行人王晓冬、王朝军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及由被告王朝军应承担的诉讼费19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