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兴隆县三拨子泽华矿业有限公司、郭德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兴隆县三拨子泽华矿业有限公司,郭德银,赵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兴��县三拨子泽华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郭德银。被告:赵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三拨子泽华矿业有限公司、郭德银、赵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073元,由原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