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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建新、李胜海与李胜海、杭州冠祥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李胜海,杭州冠祥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建新。被告:李胜海。被告:杭州冠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周立。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李胜海、杭州冠祥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同日通知原告王建新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建新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