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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子褔诉廖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福,廖光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张子福,男,汉族,1957年出生,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廖光明,男,汉族,1956年出生,兰州石化公司催化剂厂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福与被告廖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子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