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原告: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济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恩海,公司员工。被告:郭保平,男,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477。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