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六纪与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六纪,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徐六纪。委托代理人陈绍宗。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恒慧,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六纪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祖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绍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恒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1号,金海湾小区第C3组团9栋2单元1608号房,建筑面积73.27平方米,总房价208820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逾期未能够正式交付房屋的,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06.2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只能算到收房那天;并应该扣除施工期间因气象等问题导致延期的天数。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1号,金海湾小区C3组团9号楼2单元1608号房,建筑面积73.2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850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2、因政府决策原因,如城市重要活动造成停工或延迟建材进料等;3、因有关职能部门原因(非出卖人可控)如停水、停电造成或恶劣天气影响等,当发生延续交接时,出卖人应提供延误事由的可查实据,并冲减相应天数。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八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出卖人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零点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总房款208820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钥匙。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防城港市港口区降雨量达中雨以上天气46天。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尚未通过验收。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约定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其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领取房屋钥匙,应视为已认可该房屋的质量,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至原告领取钥匙之日。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防城港市港口区降雨量达中雨以上天气46天,这种情形是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房期限可以顺延的情形,应予扣除。被告逾期交房日期从2012年1月1日计算,扣除46天,则逾期交房时间应从2012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26日,被告逾期交房时间共731天。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原告已交付房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零点八的标准计算,C3组团9号楼2单元1608号房房违约金为208820元×0.00008×731天=12211.7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六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211.79元;二、驳回原告徐六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元,原告徐六纪负担57元。原告徐六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六纪。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96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祖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