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凤渊诉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21号申请人刘凤渊,男,生于1956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邓汉学,总经理。申请人刘凤渊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金额以2870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凤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金额以287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为被申请人办理土地过户、转移、抵押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庭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