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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商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十龙、赵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十龙,赵春英,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泗新商初字第0025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兵、张雷,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十龙。被告赵春英。被告朱其超。被告蒋宗祥。被告佴金平。被告蒋宗祥、佴金耳委托代理人化伟,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农商行)诉被告罗十龙、赵春英、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前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戴兵,被告罗十龙,被告蒋宗祥、佴金平的委托代理人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阳农商行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罗十龙、赵春英经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及葛秀平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4.76%,还款期限至2013年4月10日,违约年利率为22.14%。贷款到期后,现尚欠本金49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4.76%计算,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2.14%计算)。被告罗十龙辩称:被告罗十龙向原告贷款500000元属实,但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系东澳节能灯有限公司,由于银行将该公司资金链掐断,导致该公司倒闭,无力偿还该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罗十龙偿还该490000元贷款及利息无异议,但被告罗十龙及配偶赵春英均无力偿还。被告赵春英未作答辩。被告朱其超未作答辩。被告蒋宗祥、佴金平辩称:被告蒋宗祥、佴金平为被告罗十龙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提供担保属实,但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限,被告蒋宗祥、佴金平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4月16日,被告罗十龙作为申请人,被告赵春英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并递交《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用途载明“节能灯”。2012年4月16日,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口支行作为贷款人,被告罗十龙作为借款人,被告赵春英作为共同借款人,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及葛秀华、支某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2年4月18日,原告泗阳农商行向被告罗十龙发放贷款500000元,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76%。该《借款借���》另载明:2014年10月12日,还款本金为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罗十龙、蒋宗祥、佴金平的一致陈述,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个人借款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如下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已超过保证期间,即被告蒋宗祥、佴金平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认为:借款到期后,已经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原告并申请证人支某出庭作证,证人称:银行要求其将贷款全部还清,但其要求要还大家一起还。后来,在2014年9月底、10月初左右,其委托单位会计在原告柜面上还款10000元。被告罗十龙认为:在2013年4、5月份左右,原告向其要过一次款,后来就没有要过。对证人的陈述无异议。被告蒋宗祥、佴金平认为���保证期限内原告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原告与证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的利害关系,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人支某作为本案50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其称原告要求其还款,后其于2014年9月底、10月初左右在原告柜面上还款10000元,与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能相互印证,对该证言的证明效力应予以认定,即能够证实原告要求证人还款,后证人于2014年10月12日在原告处还款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被告罗十龙、赵春英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及葛秀华、支某作为保证人,并与原告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上述保证人均系连带债务人,原告于保证期间内向其中保证人之一即支某主张还款,即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一并主张了保证权利,此时应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被告蒋宗祥、佴金平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其二人在《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依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告出具本案500000元贷款时,对借款用途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如未尽到该审查义务,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蒋宗祥、佴金平认为:原告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罗十龙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系东澳节能灯有限公司,说明借款的用途确实与节能灯的生产与销售等有关,因此原告并无过错。即使该借款与节能灯的生产与销售等无关,也仅是原告未按规范出借借款,并不会导致原告与被告罗十龙、赵春英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之间的保证关系无效,被告蒋宗祥、佴金平也无证据证实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订立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该《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出借借款、返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违约责任等义务,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原告如未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等内容,因此,被告蒋宗祥、佴金平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并无合同上的依据或法律上的规定,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逾��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罗十龙、赵春英借原告款500000元,现尚余本金490000元逾期未还,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14.76%,自逾期之日加付50%的利息,则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即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0日应按年利率14.76%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4月11日起应按年利率22.14%计算。当借款人即罗十龙、赵春英逾期未还款时,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作为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十龙、赵春英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十龙、赵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0日按年利率14.76%计算,自2013年4月11日至还清款之日按年利率22.14%计算);二、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罗十龙、赵春英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十龙、赵春英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罗十龙、赵春英、朱其超、蒋宗祥、佴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欣欣第1页/共8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