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卫中申请执行李玉英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中,女。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镇富旺煤矿。法定代表人李翔,该矿矿长。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石湾村。被执行人肖赵超,男。申请执行人刘卫中于2015年3月27日执已生效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法执字第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