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非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孟祥哲其他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人民政府,孟祥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县长。被执行人孟祥哲,男,1964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政房补(2012)第19-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昌图县亮中桥镇东至镇三线、南至八亮线、西至经纬路、北至小学南路区域进行旧城区改建,于2012年12月2日对该区域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孟祥哲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经辽宁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孟祥哲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孟祥哲有证房屋2座,面积分别为55.68平方米、432平方米,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1800元不等,用途分别为住宅、厂房。加之附属物评估总额为901819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给付被征收人孟祥哲搬迁费2438.4元、停业损失补偿费1.25年共计77760元(如交房时间有变化,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决定提供位于本征收区域(荣威·现代城小区)建筑面积为93.13平方米住宅一座、145.8平方米的的商业门市一套。最后经过结算,由昌图县人民政府向孟祥哲支付各项差价款149521.4元。被执行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审查,本院认为,昌图县人民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补偿决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性质,评估程序公正,根据评估结果给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补偿费。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补偿决定生效后,昌图县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孟祥哲履行搬迁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的义务。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提交补偿金额650万元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亮中分社*专户存储帐号内,周转用房的地点为亮中桥镇街内面积为220平方米的房屋。昌图县人民政府对孟祥哲作出的昌政房补(2012)第19-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2)第19-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昌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