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范志恒申请执行郭文勤、范翠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恒,郭文勤,范翠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范志恒,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文勤,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翠苹,女,1969年9月8日生,回族。本院在执行范志恒申请执行郭文勤、范翠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房产评估拍卖中,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