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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永欣与庄河市汕人洞镇人民政府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欣。上诉人王永欣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立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就占地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诉人诉请给付占地补偿款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王永欣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