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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春荣与杨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荣,杨秀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7号原告郭春荣。委托代理人高渭清、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荣与被告杨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春荣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荣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春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