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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颜华、吴浩然诉蔡忠海、李娇、蔡芸菁、石嘉选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颜华,吴浩然,蔡忠海,李娇,蔡芸菁,石嘉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82-1号原告高颜华。原告吴浩然。法定代理人刘影,系原告吴浩然之母。被告蔡忠海。被告李娇。被告蔡芸菁。被告石嘉选。本案在审理原告高颜华、吴浩然与被告蔡忠海、李娇、蔡芸菁、石嘉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50万元,查封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磊磊 来源:百度“”